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范围: (一)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召开并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提出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人选; (三)制定除本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外的行业规则; (四)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审议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对本会会员除本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以外的奖励; (八)贯彻连云港市司法局和本会党组织的各项决定; (九)提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 (十)决定增补或更换本会代表、理事,提议增补或更换本市选派的全国和省代表、理事; (十一)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交办或本会章程及其它规则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或者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直接提出。 第七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接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社会反映。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当邀请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的本市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中的本市理事、连云港市司法局的领导和本会正副监事长出席,可以邀请各县区会员活动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列席,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常务理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决定,实行表决制。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送交书面意见,但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对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常务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对常务理事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对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其委托的副会长签发。本会秘书处、各委员会、各活动小组、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遵照执行,全体常务理事应带头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重要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应参加所在县区会员活动小组的会议,了解情况,听取反映,加强对所在县区会员活动小组工作的指导,督促所在县区会员活动小组认真落实本会党组、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应关注律师执业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收集广大律师的意见和反映,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建议;常务理事应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课题调研活动,每年形成1篇以上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其他常务理事应提交书面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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