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本会理事会议事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增补、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周期财务收支报告,批准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涉及纪律处分、经费收缴方式和收支管理的行业规则、行业规则制定办法和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六)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推荐选举全国及省律师代表大会中的本市代表,推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中的本市理事候选人; (七)向江苏省律师协会提案或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提案罢免全国及省律师代表大会中的本市代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中的本市理事; (八)授予终身成就奖和杰出贡献奖; (九)办理律师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议题,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定,或者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直接提出。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必须由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理事会以本会章程规定的方式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在理事会上,全体理事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送交书面意见,但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 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邀请全国或江苏省律师代表大会中的本市代表、连云港市司法局的领导和本会全体监事出席,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对理事参加理事会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免职,并重新增补。 第十四条 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其委托的副会长签发。本会秘书处、各委员会、各会员活动小组、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遵照执行,全体理事应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重大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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