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司法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律师协会 连司通【2013】80号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律协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律师行业 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9日,连云港市司法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连云港市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连云港市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司法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律师协会
2013年10月21日
连云港市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征缴 联席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行业社会保险工作,2013年8月29日,连云港市司法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我市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将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立律师行业社会保障体系 1、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统一代码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合伙人(含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下同)、聘用的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行辅人员(含非城镇户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共同缴纳。 3、2012年12月31日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的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行辅人员(含非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视为已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月1日后,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应参保人员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 4、2013年1月1日后,律师事务所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人社行政部门不再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强制征收并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二、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缴费行为 5、律师事务所应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标准为其合伙人、聘用的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行辅人员(含非城镇户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为其合伙人、聘用的执业律师(含律师助理)和其他行辅人员(含非城镇户籍)按月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县属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1)律师事务所对实行工资制的职工(包括领取固定工资的执业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按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县)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月缴费基数。 (3)律师事务所对实行业务收入分成为劳动报酬的聘用律师,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连云港市城镇私营单位人均工资、福利费确定月缴费基数。 (4)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以及实行业务收入分成为劳动报酬的聘用律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区(县)规定执行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根据市人社部门公布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时调整申报月缴费基数。 7、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上述各类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对虚报瞒报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三、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机制 8、市(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律师事务所的成立、终止情况和律师执业登记、转所和注销执业证等情况。 9、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通报律师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10、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度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参保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11、每年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会同市(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仍存在违规现象的,将依法对其进行整改。 主题词:律师 社会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律师协会。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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